问:我单位是一加油站,由于操作人员疏忽,将柴油灌入装有97#油的储油罐,由此形成6万元的存货损失。请问该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购入该批油品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单位的油品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变质,则该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山东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