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矿石开采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将爆破作业承包给由一定具有爆破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班组,承包人及其他作业人员都是企业员工。生产所用的雷管、炸药等火攻器材都由我公司统一采购、付款,每月按生产的矿石量计价,扣除使用的火攻器材成本后支付给承包人一定的承包费。承包费主要用于支付该班组人员的工资,往往要大于工资额。请问支付承包费应使用何种票据,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依据上述规定,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爆破作业劳务,不缴纳营业税。因此,发包方支付的爆破承包费,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形式,承包方的收支均应并入发包方核算。否则,承包人取得提供爆破作业劳务承包费,应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服务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