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全额扣除的金额,是否包括今年开始计提,以前年度已经形成的本年度转贷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呆账准备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9条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规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可税前扣除,并不是问题所说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全额扣除。
参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6号)*9条规定,金融企业应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2008年首次执行时,对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年末余额按《99号通知》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减去当年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中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计提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进行补充申报时,对调整的所得税抵减下一年度的应纳税额;以后年度对上述每类贷款年末余额按《99号通知》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减去上年末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计提比例低于税收计提比例的,按孰低原则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计提了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后,该类贷款不得按照《64号通知》重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参照上述规定,2010年度准予税前扣除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金额,应扣除上年度(2009年度)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上述贷款损失准备金金额。
再问:如果企业以前年度一直没有提取过准备金,今年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补提以前年度的准备金,在今年纳税申报时是否可以扣除?
再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以前年度按规定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应在对应的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能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