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目前有一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有安置房和商品房两部分,并且商品房所占用土地是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而安置房用地为村民集体土地。请问每季度我公司只用缴纳商品房部分的土地使用税,还是同时缴纳安置房占用的土地使用税?
答:《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商品房土地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安置房项目占用集体土地的,该土地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企业作为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也应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