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持有国外绿卡的中国人,可否按48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费用?可否参照“华侨”的标题执行?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三条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规定: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问题所述的持有外国绿卡的中国公民,虽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不属于适用附加范围的外籍人员,但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相关规定,若该个人符合华侨身份的界定,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则可适用附加扣除费用,即按4800元费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