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10年在弥补亏损前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可弥补亏损10万元,2010年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其他条件都符合)?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9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有明确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限定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为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如果2010年在弥补亏损前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税法上认可的可弥补亏损10万元,其他条件也符合,那么2010年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