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购进厢式货车,用于给客户送货。购买发票仅有统一车辆销售发票,凭该销售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如果不可以,应使用何种发票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厢式货车不属于征收消费税车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凭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9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