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运输企业购买车辆,由汽车销售公司提供贷款,运输企业按月支付贷款利息,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为6年,车辆按4年计提折旧,请问:
1、按月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否应在支付时记入固定资产成本?
2、由于还款期限是6年,折旧是按4年还是6年计提?
答:1、关于利息的资本化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购置车辆不属于可以将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情形,贷款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扣除。
2、还款期限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根据上述规定,汽车可按4年提取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