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所称其他收入中的“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在何种情况下公司需要把账上的应付款项转为收入处理?是否账龄超过某一年限无论何种原因都必须作为收入处理?
答:对于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中央性法规并无明确的年限性规定。但个别地区有规定,仅供参考。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9条规定,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