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请问符合财税[2008]1号上述条件,投资于西部地区已开始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可以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旨在鼓励投资者以税后利润投资西部地区相关产业,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投资力度,税收政策在这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因此,对于投资者用税后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已经设立的正业的,可享受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待遇。其中“营业期”的确定问题,应按照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西部地区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