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酒店服务业,境外酒店管理服务公司为我公司提供境外预定服务,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的规定,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境外酒店管理服务公司为境内酒店提供境外预定服务,不属于服务业中的旅店业范畴。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的不缴营业税的范围,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