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自营出口本公司生产产品,与国外客户签订了DDP贸易业务合同,需支付出口货物发生国外的清关费、关税、国外港口到客户的货物运输等费用,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出口货物采取了到岸价格,承担了离岸后到岸前国外发生费用,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应税的清关费、运费劳务费用,应缴纳营业税。由境内支付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