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境外作为总承包人承接发电站项目,其中有部分工程的建筑安装分包商为中国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总承包人的分包企业在境外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不缴营业税。但是如果不缴纳营业税,我公司能否取得营业税发票或其他正式发票?我公司能否以形式发票(INVOICE)计入工程成本?是否会因此进行纳税调整?分包商能否开具普通发票而不缴纳营业税?
另外,由于企业承接的是大型工程项目,其中的服务合同(如工程安装指导服务合同)能否按建筑安装业劳务免缴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但是,财税[2009]111号文只是规定相关业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于相关业务是否开具发票等票据以及如何开具发票等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规定处理。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单位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总承包人以及分包企业都是境内企业,应当按照上述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