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广告公司根据业务量给予代理商一定比例的返点,会计上如何处理?是否涉及流转税?可否开具服务业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一)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广告公司根据业务量支付给代理商的返点,性质为支付给代理商的广告代理服务费,应按规定计缴营业税,取得代理商出具的服务业发票,税前作为销售费用扣除。
代理商收到代理服务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计税时:
借:营业税金与附加
贷:应交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