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目前国内会计年度均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某外资企业因为投资方采用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会计年度,请问此外资企业是否可到税局申请会计年度的变更?
答:《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资企业应该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会计年度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能自行更改会计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资企业为居民企业,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该外资企业不能自行改变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