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商场办理团购消费卡收取的款项,在会计处理时能否确认收入?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在销售消费卡时商品所有权没有转移,收入不能确认,属于预收销货款。会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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