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无偿从国资部门受让原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00万元、负债130万元,净资产计-30万元。同时,政府用原划拨土地作价30万元抵减负资产,原国企债务及职工安置由改制后公司承担,我公司补缴土地出让金6万元。目前,我公司准备将划拨的土地以100万元转让。请问转让划拨土地如何缴纳营业税?在计算转让土地的土地增值税时,扣除成本如何计算?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但准予扣除转让项目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应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合法有效凭证,否则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包括抵债划拨土地和补缴出让金共计36万元。但应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合法有效凭证,否则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