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成立一家非教学性培训公司,营业税税率如何确定?如果公司名称为“酒店公司”或“培训公司”,对适用的税目税率是否有影响?公司的经营范围既有餐饮服务,又有培训服务,开具的发票可否为同一类型的发票?开具发票的品名是否对客户有直接影响?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依据上述规定,税法按照应税行为确认适用税目、税率,按税务登记经营范围领购或代开发票,与企业名称无关。因此,“酒店公司”提供餐饮与培训属于不同的税目,同时经营属于兼有不同税目的经营活动,应按上述规定分别核算分别纳税,否则从高适用税金率。
目前,使用的发票通常为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或定额发票,但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应税劳务在品名中注明,不能随意填写。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开具不同品名的发票对客户有直接影响,客户要根据不同的消费计入不同的科目。比如培训费通常应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按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餐饮费用通常是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