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不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08年及以后仍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事业单位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其适用何种会计处理办法,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否则汇算清缴时应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