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请问:
1、此规定中债权性投资的投资金额具体是指时期数还是时点数?假如按时期数,如果关联企业中一年中发生好几次借贷,而期限又较短(如2-3个月),计算债权性投资的投资金额是否应该累加计算?假如按时点数,具体看那个时间点?
2、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债权性投资包括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是否意味着,如果企业向银行贷款,由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也应认定为债权性投资部分?这部分借款超过相关比例支付给银行的利息是否也不能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第八十七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关联债权投资按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计算。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这里指的是支付的担保费用要受规定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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