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3年开办,当年获利,2008年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精神,我公司理解,在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我公司的获利年度应该从2008年算起,否则我公司将享受不到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我公司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根据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等规定,现行软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扶持对象主要是新办软件企业。你公司已于2003年举办,并已盈利,不属于新办软件企业范畴,因此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