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下属独立核算的旅行社,销售部门支付给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应以何种票据入账?业务提成的列支有何标准?
答:1、关于业务提成票据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实行销售费用包干结余归销售人员的扣除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规定,纳税人实行销售费用包干办法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发生的销售费用必须取得合法票据,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必须与所销售的产品直接相关。对销售费用结余归销售人员的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依据上述规定,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由销售费用和劳务报酬构成。其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必须与所销售的产品直接相关,销售费用必须取得合法票据。对销售费用结余归销售人员的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2、关于销售费用比例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营销员展业成本的比例规定为40%.旅行社销售人员可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比例,凭发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