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未实行新会计准则,因提供给税务、工商、银行的会计报表格式均为新准则下的报表,能否采用新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若已选用新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是否需要修改?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新准则与旧制度企业执行时,只能选其一,不能同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