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企业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地点为南城区,但企业在北城区的房地产项目销售产生的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应该在南城区缴纳,还是北城区缴纳?
答:1、营业税缴纳地点: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房产税缴纳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1986]8号)第八条: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3、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十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使用税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4、印花税缴纳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187号)规定,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关于纳税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28号)规定,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
关于合同书立地的确定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税二[12]字[1989]10号)规定,合同书立地亦指合同签订地。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施工的建安企业印花税纳税地点的批复》(闽地税函[2002]8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因此,除特殊规定以外,建安企业印花税应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的所在地贴花。企业如未按规定贴花的,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处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地点的通知》(闽地税函[2005]187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明确规定前,我省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所应缴纳的印花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企业外出经营时,应出具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印花税核定通知书》;对不能出具《印花税核定通知书》或不属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可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参照上述规定,印花税纳税地点原则,书立合同的在合同书立地缴纳;书立账簿和领受应税凭证的在其账簿的启用地和领受地缴纳。特殊纳税地点如下:
(1)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的,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缴纳。
(2)建安企业印花税应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的所在地贴花。
(3)核定征收的在企业所在地缴纳,
(4)企业外出经营时,对不能出具《印花税核定通知书》或不属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可按规定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