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年度内聘用残疾人符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条件,在申报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交了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备案报告,其中实发工资数当地国税局审核时认为必须通过银行向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额计算。
如我公司某职工为残疾人,每月发放工资由财务部编制每月工资发放表:设应发工资栏(含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岗位工资、各种津贴、住房公积金等)、代扣栏(含房租、电费、水费、社会保险、物业费、住房公积金代扣款等)、实发合计(应发工资-代扣)。如某月应发工资2000元,减代扣各种款500元,实发工资1500元。
我公司通过银行将1500元转入个人银行账户,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2000元,贷记“银行存款”1500元、“其它应收款”500元。
现在主管地税局在计算残疾人工资时只按1500元计算,请问是否合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9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实际支付”如何理解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8]50号)规定,单位实际支付给每位残疾人的工资是指:每位残疾人应发工资额不得低于该单位所在地适用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上述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实际支付工资为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应发工资额。
因此,贵公司应按照某残疾人应发工资2000元计算加计扣除。但应发工资额不包括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