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将购进的软件产品做固定资产处理,进项税额已抵扣。现在,此项业务又按无形资产确认,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做转出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软件产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项目的,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购进软件产品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无论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