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规定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但当地直接按工资总额2%×40%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相当于缴纳以后工会再回拨60%到企业),而且只有税务部门的纳税单据。这种情况税单能否作为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另外是按全额扣除,还是只能按工资额千分八实际缴纳的部门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税务机关出具的单据可以作为代收凭据申报税前扣除;同时,税前扣除金额应为代收凭据上所载金额(即工资总额2%×40%)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