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现在某公司将下设的研发部门分立,成立一个全资子公司,与该研发部门相关的设备、房产、土地等资产以及人员直接投入新设公司。由于该事项不涉及向公司现有股东进行股权或非股权支付,但又由于新成立的是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公司现有股东仍可间接享有对相关资产的所有权。请问该公司的此项业务是否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中“分立”方式的企业重组,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第六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研发部门相关的设备、房产、土地等资产以及人员直接投入分立的新设全资子公司,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符合依法分立。若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选择特殊性企业所得税免税处理。否则,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