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属当地政府招商项目,在2009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前,政府为了让我公司早日经营,在口岸天然牧场借给我公司一块临时用地,作为经营场所,并承诺办理国有土地的审批手续。2009年底,政府经过上级国土部门的审批,取得了土地性质的转换,我公司在当年通过公开挂牌转让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为我们公司办理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证。请问我公司是否应对临时占用地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根据上述规定,占用天然牧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9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十二条规定,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综上所述,企业占用天然牧场应按上述规定以收到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