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河北省2011年提高防暑降温费标准,防暑降温费属于劳保补贴,不扣个人所得税,那么超标准发放的部分是否应扣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统计局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规定:
(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二)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照上述规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