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的一批材料被盗,进项税额已经转出,并且收到赔款,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答:企业材料被盗,除增值税已按规定处理外,企业所得税还应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八条规定,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
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因此,企业应按上述相关规定处理所得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