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收入超过80万元,2011年1月初在税务机关窗口代开发票20万元,税率为3%.2月份被税务机关强制认为一般纳税人,税率调整为17%.企业在2月初申报时,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已代开发票的税率差额。请问此项要求是否合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所属月份的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逾期未申请办理的,期满次月起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具体起始月份,应根据其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计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