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销售给客户的机器按合同规定有一年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如有零部件的损坏我公司将无偿更换,这种情况是应视为视同销售行为还是列到成本项目中?
答:企业实行“三包”免费为客户提供的配件征税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国税函[2002]263号)明确:企业实行“三包”免费为客户提供的配件应按视同销售规定征收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实行“三包”免费为客户提供的配件,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发生更换配件费用应记入“销售费用”科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