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销售商品房而举办的抽奖促销活动,将赠出的外购奖品电视、冰箱计入“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核算,请问对于送出去的电视和冰箱是否要视同销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五)用于对外捐赠;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促销活动中,将购进的奖品电视、冰箱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