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煤炭生产企业,职工食堂每月领用一部分煤炭自用,这部分自用煤应该按何种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同时,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因此,煤炭企业职工食堂领用自产煤炭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并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