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开设电子商务,在外地(不在同一县市)租用了一个仓库,先发货到仓库,实际销售货物时,由该仓库向购货企业(或个人)发货或者购货方到该仓库提货,销售货款由企业直接收取,发票由企业直接开具,请问企业发货到仓库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注:该款旧法与新规定内容相同)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情形,不做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