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8年我公司接到市政府相关通知,因某道路拓宽改造,我公司位于该路南段的出租房产和路东的部分临街门面房占压红线需进行拆除。
目前,路南的出租房产被拆掉50%,已获赔偿200万元。路东的门面房由于楼型限制,需拆除60%,且市政府与楼上单元住户未达成协议,仅仅将我公司租房户清理完毕,房产拆迁工作已停滞。经我公司协商先期先付我公司部分赔偿600万元,其余待拆迁全部完成后支付。对于该部分款项,我公司将用来购买土地,新增厂房。
现由于拆迁没有完成,上述的会计凭证如何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补偿款:
(1)收到路南出租房产补偿: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专项应付款
2000000
(2)收到路东门面房补偿:
借:银行存款 6000000
贷:专项应付款 6000000
2、将房产因拆迁处置: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3、以后确定拆迁固定资产损失时,确定房产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4、同时从专项应付款中转出递延收益: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5、并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重新购置土地、房产
借: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6、同时从专项应付款中转出递延收益: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7、以后按购置土地、房产的摊销或折旧年限分摊结转: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8、拆迁、重购资产完毕时,若专项应付款还有结余: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