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B、C三人于2006年投资成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A、B、C的持股比例分别为60%、25%、15%.房地产公司于本年斥资200万元购得一块土地,但一直未进行开发建设。2010年3月,D、E两人以600万元购该房地产公司A、C两人75%股份,成为公司的大股东。2010年9月,D、E两人以200万元购得B25%的股权。请问:
1、A、B、C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涉及哪些税?
2、D、E以800万元分次购得A、B、C的100%的股权涉及哪些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1、A、B、C自然人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万分之五。
A、B、C自然人股东转让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取得的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A、B、C自然人股东虽形式分两次将全部股权转让D、E,但实质是一次性共同转让房地产开发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相关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2、D、E与A、B、C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万分之五。
房地产公司账务处理为:
2010年3月:
借:实收资本——A
实收资本——C
贷:实收资本——D
实收资本——E
2010年9月:
借:实收资本——B
贷:实收资本——D
实收资本——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