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在建设办公楼时取得建筑公司开具的外地建筑业发票,请问我单位应代扣代缴营业税,还是由建筑公司自行缴纳营业税?另外建筑业劳务缴纳营业税是在劳务发生地,取得外地建筑业发票有无涉税风险?
答:根据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无建设方代扣施工方营业税的规定,且之前发布的相关代扣代缴的规定已失效,因此目前建设方无需代扣建筑公司营业税,应由建筑公司自行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对建筑业劳务,应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但如果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的,应开具机构所在地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