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单位组织职工岗位技能比赛,发给获得名次的职工以及组织老师一定奖励费用。请问是否可以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答:1、《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技能比赛本身不是培训,所发生的支出不能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核算,可以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在“管理费用”列支。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参赛员工及组织老师取得的奖励,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组织老师属于外部非单位人员,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