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派发个人(自然人)红利时,在何时发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是在企业作出利润分配时,还是在实际发放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根据上述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做出利润分配并通过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时,而不是实际发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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