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一下属分公司,属于独立的纳税实体。我公司向外购入铅精矿后,再将购入的铅精矿销售给分公司。分公司不向总公司支付价款,记入内部往来。分公司取得总公司开具的进项税发票能否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的该内部往来仅是针对总公司。分公司取得的总公司开具的进项税发票可以抵扣。即: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内部往来——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