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房地产企业2009年度某商品房项目已竣工,部分已出售,但是工程发票是在2010年度8月取得。此工程发票如何列支?是全部列入未出售部分的商品房成本中,还是列入其他正在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中?如果再没有其他开发项目,此笔迟到的工程发票是否不能税前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6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2010年8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结束。
该企业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除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6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外,该企业因未取得工程发票,相应的支出不得计入计税成本中。该企业在2010年8月取得发票后,应将该支出计入计税成本。即计入未出售部分的商品房成本中。
若该项支出属于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6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10%以内的,则该支出虽未取得发票,但不需纳税调整。2010年8月取得发票时,也不需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