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是高速公路公司,市大环线公司将环线车辆通行费委托我公司在高速出口代收。现在主管税务部门要求我公司就这笔业务缴纳营业税。但是,大环线公司给我公司开具发票,我公司又需缴纳一道营业税?同一笔业务需要缴纳两道营业税,是否合理?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代收的费用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缴纳营业税。大环线公司收取此项费用没有差额纳税的规定,也应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