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未提及财务专用章的事宜。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请问到底从何时起不再使用财务专用章?
答:上述规定虽然明确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但也规定了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对此,各地要求使用新发票专用章日期不同。
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规定,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使用《公告》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原开具发票时使用旧式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其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延期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原开具发票时使用财务专用章的纳税人,可以使用至2011年5月31日,自2011年6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因此,请企业关注本地税务机关对此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