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法实施后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计算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二条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的减除费用标准,前8个月按2000元/月计算,后4个月按3500元/月计算),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按上述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修改后的税法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