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3500元新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我单位8月20日左右发放职工的工资,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在9月10日左右缴纳入库。8月的员工工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开始执行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答:新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11年9月1日,那么只有9月以后发生的工资、薪金所得才可以按新标准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9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8月20日左右发放的员工工资所属月份为8月,只是申报入库的日期在9月,不能适用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