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日,我公司股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其中有10万元是被投资企业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股利),股权受让企业支付受让款100万元(其中有10万是被投资企业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股利)。受让企业收到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前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股利,冲减了投资成本,投资成本和投资的计税基础都是90万元。请问股权转让企业是否按90万元作为转让收入?被投资企业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股利10万元,是否在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决议时,股权转让企业税务处理确认为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
答: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三条、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依据上述规定,投资成本计税基础以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包括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股利。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再问:转让企业在转让股权前,被投资企业已宣告分派股利10万元。依上例,股权转让收入按90万元确认,还是按100万元确认?
再答:这个问题是纳税人及被投资企业操作不规范。
(1)对于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有一个股权登记日,只要企业在该登记日持股的,即可享受股息的分配,既使被投资方在登记日之前已经宣告分配,假如原股东在宣告分配后,股权登记日之前将股票转让,实际上是不享受股息收入的。
(2)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由于非上市公司不存在股权登记日问题,只要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原股东就能享受股息。贵公司在此期间将股权转让,并将收取股息的权利一并转让给后续的投资者,实际上贵公司和后续投资者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不够规范的,在合同中约定转让价格是100万元,又约定其中包括10万元的股息,这样很容易让税务机关怀疑双方企业在避税,容易引起征纳之间的争议,贵公司对此有一定责任。
如果问题反映的情况是属实的,请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情况,主要包括: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及其日期,贵公司与后续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合同,贵公司收取股权转所得、股息收入的资金流证明,后续投资者已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收入的证明(会计核算情况、资金流),贵公司与后续投资者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等等,经税务机关认可后,可以将10万元视为股息收入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