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行有一抵债资产(包括土地、房产和机器设备),价值1700万元,收购价为1600万元,有法院判决书但未办理过户,自取得后每年仅缴纳房产税。目前,当地政府将拿出一部分钱将此资产征用,划拨的款项需我行提供正式发票。请问我行应出具何种票据,需缴纳哪些税收?
答:关于处置抵债资产涉税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样,银行如果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贵行有偿向政府处置抵债资产,涉及转让机器设备应缴纳增值税;涉及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符合条件时,不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涉及转让房屋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若不属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应缴纳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处置抵债资产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