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外商独资公司,管理人员均为国外母公司所派。除这部分管理人员在本公司领取的小部分薪资外,我公司还需另外向母公司支付一部分管理费用,请问我公司在支付这部分管理费用时,都需要缴纳哪些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9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第二条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国外母公司无论在境外或境内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收取的管理费用应缴纳营业税;若在境内提供劳务收取的管理费用,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